28歲在公務機關任職的曹姓男子,在2009年至2021年間以金錢利誘15名未滿16歲少年與他發生性關係,一審桃園地方法院依故意對兒童犯乘機性交等罪重判20年6月,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刑19年8月,可上訴。今年初懲戒法院將他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4年。
曹男為滿足其色慾,此透過網路、遊戲等虛擬世界尋找同性對象從事性行為,期間長達10年,且被害人都是未滿16歲之少年,他犯後辯稱,因擔心自己喜愛同性傾向,遭他人異樣眼光受到歧視,一時思慮不周才犯案
但法官認為,能同理曹男之擔憂與壓力,然但他未能合理說明為何所覓得之同性對象均為未滿16歲之少年?足見他刻意尋覓未成年之人,性交易、拍攝兒童及少年猥褻、性交行為電子訊號等犯,所為犯行不可謂不重,其漠視對未成年人法益之保護,並敗壞社會善良風俗,因此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