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民王婦以丈夫林男與小三朱女在車上發生性關係,侵害她的配偶權,向朱女求償,朱女否認與林男車震嘿咻,但王婦提出朱女與林男在車上對話錄音,朱女持續發出呻吟聲,並嘆稱「喔,爽」,而林男稱「很緊張,怕人家來」,台中地院法官認定朱女與林男車震嘿咻,侵害王婦的配偶權,判決朱女賠償王婦新台幣25萬元。可上訴。
王婦主張,她與林男結褵40餘年,育有3名子女,婚姻生活融洽。未料,朱女於2020年間結識林後,竟於2021年3月31日在車上與林發生性行為,同年4月8日在車上與林親吻及為親暱對話,亦與林經常傳送如「想你」或「愛你」等互表愛意曖昧訊息,侵害她的配偶權,請求損害賠償。
朱女辯稱,她與林男僅是直銷上下線,並無感情。她與林於去年3月31日未發生性行為,而是林違反她的意願撫摸她胸部。而林於同年4月8日也是違反她意願強行親吻她。而她傳送予林的訊息僅是與林互講風涼話,且林亦會對她「想你」、「愛你」,她並未侵害王婦的配偶權。
王婦提出朱女與林男去年3月31日對話錄音及譯文為證,朱女先提議前往汽車旅館,並表明約1個多鐘頭可離開,而林男表示不可能一個多鐘頭即可離開後,朱女即迭持續發出呻吟聲,並嘆稱「喔,爽」;且朱女詢問林可否在車上躺著,經林覆以「不好啦」,朱女表示「不好動」、「在車上不好做事」;後來林對朱女說「很緊張,怕人家來」。
以一般社會經驗,性行為乃性的結合,行為雙方於期間因感受性歡愉而發出頻繁喟嘆,甚屬常見;而性行為因須雙方以一定體勢相互配合,狹小車內空間較不易進行;又性行為雙方通常不欲他人窺見此等私密交媾過程,惟汽車內部並非具高度隱蔽性空間,不特定人路經時皆可能自擋風玻璃、車窗透視入內並見聞車內狀況,
法官認為如果朱女與林男未發生性行為,朱女應無可能在車上無端持續呻吟,也無必要詢問林男可否在車上躺下及抱怨在車上不易動作,林男尤無憂慮旁人經過並發現車內情景之理,堪認2人在車上嘿咻。法官判決朱女賠償王婦新台幣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