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蔡姓男子到朋友家喝酒喝到酒醉,朋友熱心請他留宿一宿,未料蔡看到朋友未滿12歲女兒熟睡,竟獸性大發摸她的胸部與下體,女童身心受創,直到上了國中才敢向輔導老師吐露此事。蔡男事後與對方父母達成和解支付30萬元,新竹地院審理判蔡男故意對兒童犯乘機猥褻罪,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
檢警調查,蔡姓男子2016年間到朋友位於新竹縣湖口鄉住處喝酒聊天,蔡男朋友看見他已經喝醉,好心請他上樓休息,但蔡男上樓後看見朋友女兒在2樓房間熟睡,竟趁女童精神狀態不知抗拒之際,偷偷上床撫摸胸部與下體乘機猥褻。
判決指出,受害女童「小敏」(化名)當時未滿12歲,在國中時與輔導老師進行諮商,經老師詢問才得知女童才被爸媽朋友猥褻,學校依法通報,案由警方偵辦後,蔡姓男子到案後坦承犯行,檢方提起公訴。
法官審理認為,蔡姓男子案發時已是年滿20歲成年人,明知小敏當時還在就讀國小,是未滿12歲的兒童,竟趁小敏入睡不知抗拒之際,趁機對她上下其手,已經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刑法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乘機猥褻罪,應加重其刑。
小敏當年在住家被猥褻後,身心成長受到創傷,法官考量蔡姓男子惡性非輕,但犯後態度尚加,也在調解程序和小敏與小敏父母達成和解,將分期付款30萬元賠償,小敏也表示願意給予蔡男自新機會。
法官兼衡蔡姓男子高中畢業學歷、目前從事鐵工業,日薪2000元,尚有父、母親待其扶養等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最後量處蔡男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如期支付損害賠償30萬元至原告指定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