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房仲在網路聊天室認識高雄楊姓律師的妻子,2019年間張男多次邀請楊妻北上,還大膽要求楊妻在高鐵車上廁所脫掉內衣褲,楊男不滿提告張男妨害家庭,雖經檢方調查後落敗,但偵辦時調閱的手機定位資料,反讓楊男握有張男跟妻子約砲證據,向張男求償150萬元,橋頭地院審理後,判張男要賠42萬元。
張姓房仲2019年底在網路聊天室認識楊妻,後來兩人頻繁透過SKYPE聊天,在苗栗擔任房仲的張男,邀請楊妻北上約會;
同年12月間,張男邀請楊妻到他公司任職「你來當助理應該門面會不錯」、「多讓我使用些吧」、「我還想使用你」。
隔年3月,張男再邀楊妻北上,張男卻大膽要楊妻在高鐵車廂脫掉內衣褲放進包包,楊妻起初拒絕,但受不了張男逼迫,最後按照張男指示脫掉內衣褲,兩人碰面後隨即跑到苗栗的汽車旅館幽會。
楊男發現妻子上網約砲後氣炸,發現楊妻跟張男的對話句句露骨,認為張男利用催眠、虐待方式,要求妻子脫離家庭,氣得對張男提告妨害家庭。
案經高雄地檢署調查後,檢方認為張男僅有約砲楊妻的意思,並沒有要求楊妻脫離家庭,另根據楊妻在高鐵上與張男的對話,當時兩人應是互相調情、尋求刺激,並沒有強制犯意,不起訴處分張男。
楊男不滿,再聲請交付審判,高雄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張男、楊妻是將對方視為互相抒發情緒或洩慾的對象,兩人對話紀錄顯示楊妻是基於自由意志跟張男往來,若楊妻受到脅迫,怎還會到苗栗跟張男幽會,綜合事證後,駁回楊男聲請。
楊男雖然刑事吞敗後,但他發揮法律專業,根據檢方偵辦時調閱的楊妻、張男的手機定位資料,再輔以兩人對話紀錄,對張男提告求償150萬元;張男挨告後反駁,稱從未跟楊妻發生過性行為。
橋頭地院審理時,法官發現張男曾傳訊給楊妻「想多幹你而已」、「我會像那天鍊上妳,我一扯妳就往我在的地方移動」,楊妻則稱「我想要你像那天一樣,撕開我打我,深入我的喉嚨,然後佔有我」,且楊妻在檢方偵詢時,也坦承有在苗栗、高雄等地汽車旅館和張男發生關係。
另外,法官根據檢方偵辦時調閱的手機定位資料,楊妻與張男約會時,兩人手機發訊位置確實再同一地點,且張男與楊妻約砲時,楊妻的手機定位正好也在汽車旅館周邊,綜合相關事證,認定張男與楊妻至少發生12次性行為,考量雙方薪水,判張男應賠償楊男42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