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女主張,她與黃在2013年結婚,婚後育有2名女兒,黃男在2019年到知名釀酒上班後,結識了上司陳女進而發生婚外情,陳女明知黃為有配偶之人,仍與黃常藉由職務之便,以Line通訊軟體聊天,言談間多次逾越一般男女間份際。
徐指控,陳女與黃男數次在公開場合公然出雙入對、牽手或勾手互動,甚至共同出國至日本東京、大阪遊玩,還到汽車旅館,已超過一般正常社交行為應有之分寸,足以破壞她與黃男之夫妻間誠實義務,她向陳女求償100萬元。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及二審高院都認定,陳女與黃男在對話訊息中相互撒嬌、言詞親密,表達之情感如同情侶般,顯非一般普通朋友間之情感,可見2人間曾發生性行為,並彼此叮嚀要湮滅外遇相關證據,判陳女須賠償徐3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