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強多次在國小校園或某圖書館廁所及宮廟等處廁所內,猥褻、性侵年僅12歲且有輕度智能障礙的侄子阿明(均為化名),並拍攝過程,事後他與阿明母親和解獲得原諒,但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阿強所為對年幼的阿明造成重大身心傷害,雖和解但也不足以彌補、不值得同情,不給予減刑,依對未滿14歲男子為猥褻及性交罪,判刑4年10月。
判決書指出,阿強從2018年12月起就在阿明的學校廁所內,以手撫摸阿明的生殖器,並持手機拍攝經過;隔年10月起至12月間又8度在公園堤防、阿明住處浴室、房間,及某圖書館、宮廟或KTV廁所內猥褻、性侵;事後阿明向老師反應全案因而曝光。
法院審理時,阿強認罪但又說,平日他會帶阿明出門遊玩或教導課業,但因阿明自小長期遭受霸凌、遭同儕排擠,在內心受創、倍感孤獨下,導致他產生不該有的情愫,在無法控制之下犯案,犯罪動機並非惡劣,犯罪情狀、手段也較輕微,犯後認罪、深感悔意且已和解,希望獲得減刑。
但合議庭認為,阿強身為阿明的叔叔,明知阿明十分年幼,應加以照顧、扶助,竟為滿足自己性慾犯案,對年幼的阿明造成重大身心傷害,影響他對性的正確認識,情節非輕,且非一次性偶然犯罪,雖和解,阿明母親亦表示原諒,但也無法彌補阿明所受傷害,不值得同情,應嚴予非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