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徐姓男子9年前與小吃部坐檯小姐、來自中國大陸的吳女結婚,不過前年感情、經濟出狀況,徐竟向移民署「自首」兩人是假結婚,雖檢方偵查後不起訴,也讓吳女氣得提告請求離婚。屏院一審認定徐姓男子無意維繫婚姻、兩人無同居已無實質關係,判准離婚;上訴後,高雄高分院維持原判,可上訴。
吳姓女子主張,她與徐姓丈夫2011年4月20日在中國大陸結婚、7月回台辦理登記,2017年11月取得我國國籍,她還跟著搬去徐的屏東老家去照顧公婆,不料徐在外另結新歡,且經濟問題使兩人常起爭執,徐2017年底竟惡意向移民署自首兩人是假結婚,還將她趕出門。
吳姓女子表示,徐姓丈夫是惡意遺棄她,加上意圖害她入罪,婚姻已有重大破綻而難以維持,希望法院判准兩造離婚。
徐姓男子辯稱,吳女2005年間就曾以假結婚方式來台,從事坐檯工作,遭警方查獲遣返,而他就是那時跟她認識而交往,由於她後來想再來台重操舊業,便要求他配合假結婚;徐強調,吳女來台後拒絕跟他家人同住,所以沒同居、也沒趕她出門的情況,因自一開始就沒結婚的真意,兩人婚姻不成立,反訴請確認兩造婚姻關係不存在。
一審法官認為,假結婚案檢方調查發現徐及吳女婚後有共同生活,難認定婚姻屬虛偽,並沒觸法,不起訴兩人;另傳喚吳女的大陸同鄉好友跟在台友人,都證稱曾去吳女家聊天,還協助搬物品,顯然不是假結婚,駁回徐所提的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之訴。
至於訴請離婚部分,法官認為徐姓男子僅因婚姻不睦,就任意去自首衍生刑案,出庭審理時都堅稱沒結婚真意,可見已不想維繫婚姻,加上徐要求吳女搬出去,兩人現無同居,關係有名無實,認同吳女主張無法再維持婚姻,判准離婚。
徐姓男子提上訴強調婚姻關係本來就不存在,二審合議庭去查找中國大陸的婚姻法規,「若無結婚之真意,則婚姻應屬無效」,但仍認為無法佐證兩人當時沒有結婚的真意,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