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與前妻發生口角爭執,去年8月17日乘車前往新化住處下車,持槍朝天花板及地板開4槍,前妻嚇的帶著小孩跑出屋外報警,他說喝茫了,卻主張自首求減刑,員警證稱他未主動繳出槍彈,台南地院認他非自首,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處5年2月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4月。
檢警調查,陳男於2018年初,在永康區以3萬5000元代價,向已故友人購入具殺傷力的非制式手槍1枝,及具殺傷力非制式子彈3顆及其他子彈5顆。
去年8月17日11時25分許,他酒後持槍彈,乘車至林姓前妻新化住處,下車後進入該住處,在該住處車庫、客廳、廚房等處朝天花板、地板開槍射擊。警方接獲林女報案到場處理,當場查扣手槍1支、子彈4顆、彈殼4顆及彈頭1顆,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而查獲。
陳男及辯護人主張,是他要求前妻報警,且員警到場時,他曾向員警坦承有開槍、做錯了,並伸手要讓員警上手銬,所以他在員警發覺其犯罪前自首。
台南地院合議庭指出,案發後,林女現場見聞前夫開槍感到害怕而帶著小孩跑出屋外報警,未曾提及前夫有要求其報警。陳男於歷次警詢及偵查中均供稱當時喝茫了,當時對著前妻說了什麼話都不記得了。直至法院審理中,距離案發時隔近9個月之久,他才供稱他有叫前妻報警。
合議庭勘驗當時報案紀錄外,也找到現場處理陳姓員警作證,指案發當天他是備勤,經內部通報林女報案說,經內部通報林女報案稱她老公在該住處要對她開槍,他跟另名同事即出發前往現場,到場後,已有其他2名線上巡邏警力已在現場。
員警說,他待在陳男旁邊,安撫其情緒,並了解來龍去脈,他有問陳男有無開槍,陳男有說他做錯,但沒有直接回答他的問題,也沒有明確說有開槍的行為,其他在場的員警負責尋找槍枝及子彈痕跡,陳男並沒有主動把槍枝跟子彈交出來。法官認定不符自首條件且無情堪憫恕減刑情事。
合議庭考量他始終坦承犯行,兼衡林女傳真信函表示願意原諒被告、請求從輕量刑之意,檢察官也表示尊重林女意見,認他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處5年2月,併科罰金3萬元,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4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