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一名揭姓男子2年前因性侵3名未成年少女被判刑,但事後仍無悔意,去年又約出15歲少女犯案,還辯稱自己沒有強迫對方。新北地院審理他去年犯的案件,發現他都是利用臉書尋找犯案對象,且犯案時間點相隔不到1年,最後考量他一再犯案,且至今未與被害人和解,今依強制性交罪判他4年。
據調查,揭男(20歲)前年6月透過臉書約出一對14歲姊妹花,然後趁對方到家中過夜機會先後性侵2人,隔沒幾天又約了一名國中少女到公司,更大膽在公司犯案。揭男3次犯行總共被判4年5月,雖未上訴,但仍不知警惕,入監服刑前的空檔又對一名15歲少女伸狼爪,今年5、6月才入監執行前案刑期。
法庭上,揭男矢口否認去年犯的性侵案,辯稱雙方是你情我願,事前有徵詢少女意願,少女有回答「一次就好」,但說法未被採信。
少女出庭時供稱揭男確實曾向她示愛,但是她沒有答應,也沒有意願發生性關係。事發當時,揭男是以跪壓方式控制她的行動,惡狠狠地說「為什麼我們不能這樣」,還一度舉起右手作勢毆打,因為害怕抵抗會遭遇更嚴重的後果,所以被害過程中,揭男家人回來也不敢張揚呼救。
法院調查,少女除了本案,與揭男無其他恩怨,應無可能自損名節誣陷對方。此外,少女案發後第一時間曾向親友泣訴遭遇,甚至有輕生念頭,而親友質問揭男時,揭男也回「我會負責的」,事後又刪除2人聊天紀錄情況,因此未採信揭男說法。
法院認為,揭男先後幾次犯罪雖未構成累犯,但考量他都是利用臉書尋找下手對象,犯案間隔不到一年,甚至被判刑後仍以相同手法再犯,仍將此納入量刑依據,最後審酌他未與少女達成和解等情量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