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男子2017年與當時已婚的鄭姓女子外遇,她的林姓老公發現後,與黃男簽協議書,黃承諾不再與鄭女私下聯絡且不得洩密,但黃男卻向鄭女洩漏協議內容還與她約在旅館發生多次性行為,林提告求償,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林須賠償懲罰性違約金100萬元及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可上訴。
林提告主張,他與鄭女原為夫妻關係,去年12月27日才離婚,但黃男在2017年與鄭女有逾越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交往,經他發現後,同年11月24日簽立協議書及聲明書,約定黃不得再與鄭為任何非公事上之聯繫,且不得將協議內容洩漏,否則須給付懲罰性違約金。
林男指控,黃簽立協議書後,多次與鄭女相約在旅館為性交行為,且黃將協議書之內容及協議書糾紛處理相關事宜洩漏予鄭女,林請求法院判決黃給付懲罰性違約金500萬元,黃與鄭通姦及不正常交往行為,已侵害他配偶權,另請求賠償100萬元。
高院認為,鄭女供稱黃簽立協議書後,2人仍維持婚外情並發生性行為,須賠償懲罰性違約金100萬元,且黃男與鄭發生婚外情,確使林精神上感到痛苦不堪,須另賠償100萬元,共200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