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元配與先生2011年結婚,婚後第7年先生外遇與小三產下1女,2019年小三因找不到情夫,跑到元配小孩的安親班找人,導致姦情曝光。元配指控小三破壞她家庭和諧,害她罹患精神疾病與流產,士林地院審結,依侵權行為判決小三須賠償元配45萬元,可上訴。
元配起訴稱,她先生2018年5月起與小三交往,隔年2月產下1女,因為她與小三同樣從事保險業務工作,害她精神飽受煎熬,須承受外界異樣眼光,身心痛苦不堪,懷孕後無法順利生產,2010年間因而流產,並向小三求償80萬元。
但小三抗辯,她是因為小孩的健康問題,才與情夫聯繫,無意要破壞元配的家庭,而且,元配並沒有舉證流產、罹患精神上疾病,與她和情夫間的婚外情有因果關係。
法官審酌,小三明知情夫有婚姻關係,仍與之產下1女,已侵害元配的配偶權,後來元配發生流產,且罹有心理疾患,難以認定毫無關聯,考量元配每月所得50萬元,而小三月入10萬,判決小三應賠償4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