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對夫妻到某婦產科醫院產檢,原本女方被檢出非「脊髓性肌肉萎縮症(簡稱SMA)」帶因者,後來卻生下重度SMA 女嬰,夫妻倆認為檢體疑遭錯置,高雄地院民事庭認為醫院、檢驗所對檢體處置有瑕疵,判賠這對夫妻361萬元,高雄高分院審理後逆轉,認為院方、醫檢所並無過失,改判免賠。可上訴。
女童的父親說,孩子的爸定期醫療支出是不小的壓力,未來還有身障設備需要努力,他也不確定有沒有能力繼續上訴,只能盡力而為。
2016年10月,這對懷孕的夫妻到婦產科診所就診,自費為孕妻做SMA基因篩檢,院方將檢體送往台北合作的醫事檢驗所檢驗,依據「DHPLC檢驗法」,結果顯示為不是SMA帶因者,夫妻信任報告,隔年高興喜迎女兒誕生。
隔年4月19日,這對夫妻於另間婦產科醫院產下一女,後來觀察女兒與其他嬰幼兒不一樣,出生3個月後經台大醫院篩檢,才確認女兒罹患重度SMA,後來女方至台北某婦產科檢驗SMA基因,用另一種「 MLPA法」檢驗,確認為SMA帶因者。
嚴重型脊髓性肌肉萎縮症(SMA)患者,在出生後1個月會出現四肢及軀幹無力、肌張力減退,頸部控制、吞嚥及呼吸皆困難,易罹患呼吸道感染,大部分病患在2歲以前就會因呼吸衰竭死亡。
夫妻倆形容女兒生命像是在「計時」,1年帶女兒出去玩1次,也都要「全副武裝」,帶呼吸器、抽痰機外出,要是輕微感冒,1天就要抽痰10次,睡覺的時候全得戴著呼吸器,才能讓生命延續下去。
原本以為女兒活不過兩歲,女嬰經過夫妻倆照料以及參與延命計畫,讓女兒餘命得以延長,如今4歲半已能吞嚥與咀嚼,與剛出生時依靠呼吸器過活已有很大進步。
當時孕妻檢驗時,醫院也將另1名女子的檢體一起送往檢驗所,這女子卻反而驗出具SMA帶因,事後醫院通知這女子說血液檢體運送過程有問題,要她重驗,但直到這女子生下小孩後一切正常。
兩人認為當初檢體疑似遭到錯置,害他們誤信SMA檢驗報告,造成家庭痛苦,向醫院、醫檢所提告求償,一審高雄地院認為醫院和檢驗所都有責任,侵害到夫妻倆的「墮胎權」,判賠361萬元,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逆轉。
二審合議庭調查,女方抽血當天僅她參與SMA產檢,採血後依據身分標籤置入相對應的採血管,而同批送至台北的血液也並非同天抽血,應無混淆的可能;運送過程委由國內著名冷藏運輸業者,若運送有疏失,不可能僅同批送檢的女子檢體有問題,再者基因為既定遺傳模式,不致因溫度或保存狀況而生變異,最多只影響檢體能否檢驗。
另外,女方2007年懷第一胎時也曾依「DHPLC檢驗法」檢測,呈現無SMA基因缺失,根據醫學報告,此方式約可準確診斷出96%SMA患者及帶因者,其中有4%患者具有非缺失型SMN1基因突變,需進一步利用單點突變分析方法檢驗,因此醫檢所採行的檢驗法,無法擔保百分百檢出是否為SMA帶因者。
合議庭認為,醫檢所檢驗不能擔保百分百準確,因此不能以其他方式檢出為帶因者,就認為檢驗過程有混淆檢體、檢驗方式不當、運送方式欠當等過失,醫檢所出具的檢驗報告,客觀上未呈現女方為血液有SMA基因缺失,因此判院方、醫檢所無疏失,改判免賠,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