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曾姓女子懷疑女子小郁(化名)勾引她的丈夫,憤而在臉書寫下,「這就是小三」、「她在賣鹽酥雞」等文字,並附上小郁的照片,遭到小郁提告妨害名譽。屏東地院審結,判其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曾女認為小郁與她的丈夫發生婚外情,便於1月間於個人臉書張貼,「大家來看這就是小三」、「小三也真的是很不要臉現在還在賣鹽酥雞臉皮真厚」等文字,還附上小郁的照片,讓多人誤會小郁有與曾夫外遇,案經小郁報警提告,檢方偵結起訴。
曾女於偵訊時坦承犯行,檢方認定犯案情節與小郁所指相符,並有臉書截圖9張、警方受理案件紀錄表、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等證據,足認罪嫌,遂向屏東地院聲請簡易判決。
屏東地院法官認為,曾女不以理性方式處理感情糾紛,隨便於臉書上張貼辱罵、誹謗小郁的文字,已妨害其名譽,考量曾女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依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可上訴。
刑法第309條第1項明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0條明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