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陳姓男子迎娶越南籍黎姓妻子來台,8個月後黎女說要回越南探望病重的祖母。陳男幫她買來回機票,但一周後到機場沒接到人, 才知她帶走在基隆工作賺來的12萬多元薪水和結婚金飾,在越南開小吃店,無意來台團聚。陳男訴請離婚,基隆地院審結,認黎女有違背同居義務客觀事實,也有拒絕同居主觀情事,判准離婚。
判決指出,陳男與黎姓女子2018年11月間在越南結婚,2019年4月間在台辦理結婚登記後,黎女來台與陳男共同生活。同年7月下旬起,黎女開始到一家早餐工廠上班,12月初離職,共領到12萬多元薪水。
陳男說,妻子的薪水自行保管,平日家庭開銷全由他支付。妻子2019年11月間對他說,在越南的祖母身體健康狀況不好,命在旦夕,想要回越南探望。他為她購買同年12月3日飛越南,10日從越南飛台灣機票。
黎女把工作賺來的錢和兩人結婚金飾全帶回越南,但12月10日陳男前往機場,發現她未搭機。打電話給她未接聽,也沒回電,後來得知她回越南後不久,就開小吃店做生意。
陳男認為,黎女惡意遺棄他,兩人分居1年多沒有聯繫,夫妻情感名存實亡,確有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訴請離婚。法院審理事,黎女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
陳男父親證述,兒子結婚後同住,他住2樓,兒、媳住3樓。媳婦告訴他們在越南的阿嬤生病很嚴重,要趕快回去,如果不回去的話,就看不到她的阿嬤了,結果回去後就不回來了。他傳給她的LINE先已讀不回,今年3月她的LINE帳號就不見了。
法院依據陳男提出的戶籍謄本、越南結婚證書等事證,認定兩造具婚姻關係為真實。另依移民署函附黎女入出國日期紀錄等資料,也堪信陳男主張黎女遺棄他為真實。
法院指出,夫妻互負同居義務,黎女以祖母病重為由回越南後未再返台,陳男及家人聯繫、傳送訊息均置之不理,未盡同居義務已逾1年,復查無不能同居正當理由。陳男訴請判決離婚,依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