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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採「無過失責任」!前庭長控醫疏害妻亡 更一審改判台大醫院免賠

高等法院刑事庭前庭長陳貽男的妻子,14年前滑倒撞傷頭部送到台大醫院急救,因顱內出血變植物人,10個月後過世,陳男與3名子女提告,要求台大醫院與3位醫師連帶賠償1236萬元,一審判台大醫院須賠60萬元,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則認為,主治、住院醫師未違反醫療上必要注意義務,並無過失,且醫事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不採「無過失責任」,今改判陳家人敗訴,台大醫院、醫師等人均免賠。可上訴。

陳貽男提告指稱,妻子2007年2月19日晚間7點多,在健身房的蒸氣室裡滑倒、頭部撞傷,立刻送到台大醫院急診,出現嚴重頭痛與嘔吐狀況,林姓、潘姓醫師雖有對妻子做X光檢查、注射止吐針與破傷風預防針,並指示應留院觀察,但林、潘兩位醫師未自X光結果發現妻子顱骨骨折,且出現「熊貓眼」、嚴重頭痛、嘔吐2次等症狀,卻未立即安排腦部電腦斷層檢查,也未於留院觀察期間每隔15至30分鐘觀察妻子的生命徵候,加上吳姓主治醫師未在現場督導,也未在妻子失去意識前親自治療她,錯失緊急救療時間,直到當晚接近午夜,妻子突然昏迷,醫師才做斷層掃描查出顱骨骨折、顱內出血,雖緊急開刀清除血塊,妻子再也沒醒來,同年12月15日過世。

陳貽男主張,林、潘2位急診醫師延誤搶救、吳姓主治醫師疏於督導,及台大醫院應負起僱用人連帶責任,訴請台大醫院與3位醫師應依據民法、醫療法和消保法等規定,連帶賠償他和3位子女包括醫藥費、喪葬費與精神慰撫共1236萬元。

台大指稱,經過刑事、衛福部前後共4次鑑定,吳姓主治醫師等3人相關醫療行為均無過失,林、潘姓醫師都沒有延誤就醫,當時從頭部X光片,看不出陳妻有顱骨骨折,3位醫師急診處置符合醫療常規,也立刻為昏倒的陳妻開刀急救,就陳妻的醫療診療、手術及照顧均無過失,故沒有過失責任。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林、潘兩位醫師對陳妻醫療行為有違反醫學常規而有疏忽之處,但與她重度昏迷及死亡結果間無因盟關係,另外,吳姓主治醫師當時身為急診室主治醫師,卻未實際替陳妻診療,2014年6月判決台大醫院應賠償陳男4人各15萬元精神慰撫金共60萬元。

陳貽男和3名子女均不服判決,上訴高等法院,高院改判陳男等4人敗訴,台大全部免賠。不過,最高法院認為,判斷醫師在醫療糾紛中有無故意或過失,須考量是否已盡「醫療水準之注意義務」,且因醫療專業之不對等,若因果關係糾結難解時,舉證責任應改由挨告的醫師承擔,將全案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

高院更一審審理認為,陳妻到達台大醫院時意識清楚,昏迷指數為滿分15分,屬輕度頭部外傷,且經醫審會鑑定結果,陳妻顱骨X光檢查結果確未顯示顱骨骨折,其右眼窩的瘀青,乃顏面軟組織撞擊後引起之急性期損傷,並非熊貓眼;林、潘2位醫師已藉由遠處觀察到陳妻睜眼和他人正常交談,可以評估她清醒及生命現象穩定,即無每隔15至30分鐘觀察其生命徵候必要。

更一審認為,林、潘住院醫師皆有醫師執照,可以獨立問診及開立執行醫囑,經向吳姓主治醫師報告,經吳姓主治醫師同意認可後再執行醫囑,也屬於主治醫師對住院醫師的督導,未違反醫療上必要的注意義務,並無過失,也不是重大醫療瑕疵;另外,台大醫院履行醫療契約已符合教學醫院的醫療水準,並無故意或過失,並無損害賠償責任;加上,醫事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不採「無過失責任」,與消保法規範的「無過失責任」相悖,因此陳男等人也不得依消保法規定向台大醫院求償,今改判陳貽男等4人敗訴,台大醫院和醫師均免賠。

自由時報 2021-04-21 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