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3次性騷擾案前科的53歲王男,今年3月間晚間搭乘公車時又再起色心,緊挨站在穿制服的女高生身後,以下體磨蹭臀部猥褻長達5分鐘,女高生驚嚇不知所措,下車前向司機反映,王男見事跡敗露,從後門下車逃逸,經女高生報案,警方循線查獲,台中地院依《性騷擾防治法》判王男9月,仍可上訴。
女高生穿著高中運動服外套、背書包,在今年3月26日晚間7時許,在中市台灣大到彰化銀行站搭乘往東海大學方向的304號公車,當時車上乘客很多相當擁擠。
女高生指控,公車開到市政府站時,她察覺站在後方的男子,竟以下體磨蹭她的臀部,公車到站停車時會暫停、但車一行駛就又靠近磨蹭,過程超過5分鐘。她剛開始以為是人多不小心,但是察覺他站得很貼近,且動作愈來越過分,她驚嚇不已,用書包試圖抵擋,但對方從廣三SOGO站到福安站均未停。
女高中生說,當時乘客很多,她不知所措,不敢呼救,直到要下車前,藉機跟司機反映有人對她性騷擾,但她指認對方時,王男急從後門下車了,女高生事後向警方報案。
經警調閱公車內外等監視器畫面循線追查,追查到性騷擾前科累累、賣蔬果的王男,他在2010年、2012年及2015年間均因涉性騷擾案件被判刑4月至5月不等徒刑。
王男到案否認性騷擾女高生,並辯稱沒看到站前方乘客穿高中制服,且人擠人難免會碰觸,他並沒有性騷擾,並質疑女高生若被性騷,應該當場向他反映或向旁人求救。
法官勘驗相關監視器畫面及公車司機證詞,認為女高生年僅16歲,在公車突然遭人性騷擾不知所措以,書包試圖阻擋,下車時向司機投訴,並非全無試圖回應被性騷的行為,以王男屢次再犯,不知悔改,而判刑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