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為照顧母親問題酒後打死父親 二審改判6年10月
雲林縣58歲黃姓男子,1年多前酒後和84歲父親為了照顧母親問題起衝突,黃子涉嫌持鐵棍毆打父親,造成黃父肋骨骨折,引發氣血胸等傷害送醫不治,一審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處9年10月,台南高分院認定黃子是傷害父親致死,因酒精產生去抑制作用,導致辨識行為衝動控制能力顯著降低,依法減刑,撤銷一審判決,改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罪,判處徒刑6年10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說,黃母親身體癱瘓由他負責照顧。2018年12月17日下午3點多,黃家中飲用高粱酒後,和父親爭論是否要將田產出售,以便將母親送往養護中心發生爭執,黃父持磚塊毆打兒子頭部後,騎乘機車外出,直至同日下午5點多返家。
兩人在家再次引爆口角,黃子見黃父拿起鐵棍擬朝他揮打,黃子奪下鐵棍後,朝黃父揮打,導致黃父受有肋骨折,引發氣血胸等傷害,躺臥在神明廳內木椅軟墊上,鄰居下午5點40分到黃家查看發現上情,隨即壓制黃子,報警求救,黃父經送醫急救,晚間6點多不治,黃子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57毫克。
一審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處黃子9年10月,雲林地檢署不服上訴,檢察官主張黃子主動積極攻擊父親致死,有殺人犯意,黃子供稱他無意殺死父親,拉扯鐵棍造成父親受傷身亡。
二審法官經查,黃子沒有造成黃父顱骨骨折或顱內出血,當庭勘驗鐵棍,黃父所受頭部及顏面裂傷,應是搶奪鐵棍間,拉扯鐵棍致尖端劃過,致其頭部及顏面部裂傷,另外,黃父胸口沒有發現明顯條狀或平行軌道傷,難以認定黃子確實持扣案鐵棍去揮打黃父頭部和胸口。
法官認為,黃子供稱案發先遭父親持磚頭打頭致傷,黃父返家,雙方發生爭執,黃子見黃父持鐵棍欲揮打他,有意搶下鐵棍,拉扯過程中,撞擊揮打到黃父造成受傷,並無主動攻擊黃父意思,確非無由。檢察官以黃父最終死亡結果,逕論黃子有殺害父親故意,尚難憑採,改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罪量刑。
聯合新聞網 2019-11-18 1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