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孫縱火燒住宅致阿公灼傷 家人選擇原諒改判6年8月
台南市27歲李姓男子不滿父親喝酒而發生爭執,繼去年7月25日在六甲區住宅2樓父親房內縱火,還拍照上傳家人line群組,要求解決家庭糾紛,幸經里長路過報警滅火,一家人被迫搬家,8月1日深夜再到家人住處縱火,未料父親不在家,卻造成83歲行動不便阿公臉、頸及雙腿灼傷,一審被判8年6月徒刑,最後家人選擇原諒他,無條件和解,二審改判6年8月徒刑,可上訴。
檢警調查,27歲李姓男子去年7月25日下午3時26分,不滿父親喝酒而發生爭執,在六甲區住宅2樓父親房間內,持打火機點火引燃書籍刊物,又拿棉被覆蓋助燃,他在1樓的阿公帶到屋外,並呼叫阿嬤離開現場,且拍攝火場照片,以line上傳至家人群組,並傳送「火燒囉」、「我們家」等語,即駕車逃離現場,剛好里長路過立即報案。消防人員趕抵現場,3時41分撲滅火勢,李父等人被迫搬家。
家人因此與妻子有嫌隙,李男心生不滿,8月1日晚間7時30分,駕車前往家人住處門口,與姊妹發生口角爭執,恫稱「我知道你們的地址」,要求父親及家人談判。他隨即駕車前往五金行購買2個塑膠桶,再前往加油站購買600元汽油。
深夜11時50分,李男將汽油潑灑至停放西北側牆壁旁兩台機車上,以打火機點燃衛生紙丟向機車,他再次拍攝火場影片,傳送給姊妹,即駕車離開現場,返回高雄市居處。家人立即報警處理。
未料,火勢蔓延至住宅屋內,消防人員趕抵現場,2日凌晨0時24分撲滅火勢,阿嬤聽聞燃燒聲響驚醒而及時逃出,阿公因行動不便且濃煙密布而無法逃離,所幸消防人員趕抵救出,阿公臉及頸部2度1%燒燙傷、雙腿2度8%燒燙傷。
一審認李男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處3年10月徒刑;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7月徒刑;又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處7年。應執行8年6月徒刑。李男認量刑過重,不服上訴。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李男恐嚇危害安全犯行後,進而為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加害行為,其恐嚇危險行為應為後生實害行為所吸收,不另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未遂罪與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因此認李男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
且審理時,李男已取得阿公、阿嬤的原諒,並與家人達成無條件和解,改判6年8月徒刑,可上訴。
聯合新聞網 2021-09-24 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