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老翁酒駕,行車時開啟危險警告燈且亮起煞車紅燈,士林分局陳姓警員巡邏發現,要求停車,詢問時聞到酒味;李酒測值達0.54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李否認酒駕,誣稱自己原在超商外喝酒,陳過來說他的車燈有問題,「應警察要求移車」卻被陷害;士林地院不信,判李5月得易科罰金之刑。李上訴,高等法院駁回定讞。
李姓老翁原在旅行社擔任內勤,現已退休,他曾在2002年、2006年時酒駕,分別被處2萬6千元罰金、有期徒刑3月。去年5月1日下午,李開車載余姓鄰居到台北市天母東路,因車後的雙黃燈、煞車紅燈都在閃,陳姓警員巡邏發現汽車號誌不正常,基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請李靠邊停。
陳詢問李的身分證字號時,聞到他身上有酒味,隨即以無線電呼請同事送酒測器來。站在一旁的余向陳求情「是不是可以通融一下?」李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4毫克。
遭辦公共危險罪,陳卻開始「編故事」,他向士院法官表示原本在超商裡喝酒,他到車上拿手機時,陳姓警員就過來說他違規停車「要開罰單」,且陳明知他喝酒還叫他「開車到前面天母東路上等」,結果就被警察指控酒駕。李訴苦「是警察要陷害我」。
不過士院勘驗警員密錄器,發現李和余姓鄰居士在超商一起飲用啤酒後就開車上路,在行駛過程中因開啟危險警告燈,騎承警用機車的陳姓警員才發覺有異,認定李胡謅。士院認為李不僅罔顧用路人安全,犯後還狡辯,甚至攀誣警察陷害,根本是浪費司法資源,判他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李上訴,又說自己對法律認知錯誤,誤以為挪車3、40公尺停放不算酒駕,因此在現場想打電話給當警察的朋友確認。李再指警察提供的密錄器長度只有2分22秒,且無日期,真實性可疑。
高等法院認為警察的密錄器連續錄影,沒有間斷,真實性無庸置疑,李一再指警員違法取締、錄影,只是飾卸之詞,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