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所公立高中陳姓實習老師(已解職),前年底行經校園的女廁,聽到異常聲響而窺視,發現是一對男女學生在女廁內性交,他竟持手機偷拍,再威脅女學生「妳希望如何解決此事?」,女學生迫於無奈,讓這名荒淫老師撫摸胸部與下體得逞,法院審理時,陳師坦承犯行,宣稱此案讓他終身無法從事教職,聲明法院輕判,一審依強制猥褻等罪名輕判徒刑5月、8月,緩刑4年免除入獄,檢方卻提起上訴,不過,二審法官認為,一審並無錯誤而駁回,可上訴三審。
判決書指出,就讀研究所的陳師,於台中市一所公立高中擔任實習老師,前年(2019年)12月13日下午4時許,他聽到女廁有異常聲音,查見竟是兩名高中男女學生在性交,荒唐的是,陳師卻拿出手機偷拍,兩名學生發現被拍,陸續穿好衣服走出來,要求陳師刪除錄影,陳師不但拒絕,還宣稱「這個要當成證據、不能刪除」。
陳師先藉機支開男學生,再要求女學生與他會談,他逼問女學生,「與男學生發生性行為的次數、地點、有何想法、是否後悔?」,女學生苦苦哀求,不要將此事告訴教官,不要把錄影畫面散發出去,陳師卻反問「妳希望如何解決此事?」
荒唐的陳師竟要求女學生跟他再度進入女廁,將門反鎖後,在女廁內解開女學生制服扣子,撫摸女學生胸部、下體等處,此時已經是傍晚6時許,直到女學生母親打電話找女兒,陳師才住手放人。
台中地院一審時,陳師坦承犯行,他還自責說,事後察覺自己的行為很嚴重,他為此不能繼續實習,終身不能擔任教職,聲明法院輕判,他願意到醫院接受精神治療,一審認定陳師觸犯強制猥褻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未成年人犯罪,應加重其刑,陳師又是實習老師,限制女學生行動時間長達約1小時,但考量陳師無前科,尚能坦承犯行,依對少年妨害秘密罪判處徒刑5月,可易科罰金,對少女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8月,宣告緩刑4年,條件是到指定醫療院所,接受精神治療。
台中地檢署上訴二審,指陳師偷拍男女學生性交之舉,另外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交行為」,台中高分院卻認為,陳師偷拍時,沒有與兩學生互動,「使」少年被拍攝性交行為,「使」意指是有互動(促使),陳師不構成此罪名,駁回檢方上訴,可上訴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