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李姓男子2015年間在台中市消防局擔任小隊長時,涉嫌酒後傳「強你」、「插你」等騷擾簡訊給隊上年輕的女隊員,還侵入備勤室內強吻女隊員,並強制性交得逞;一審審理時,李遭依強制性交罪,判10年徒刑,李不服上訴二審,因合議庭認他惡意脫產,且否認犯行,改判12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李也在一審判刑時,遭台中市消防局祭出免職處分,女隊員事後提民事求償,一審判李需賠409萬餘元。
判決指出,李姓男子在台中市消防局某分隊擔任小隊長期間,在2015年10月30日晚間,與隊員聚餐時,先對年輕貌美的女隊員不斷勸酒,還要女隊員「多喝一點」、「我比較好下手」,待女隊員回到備勤室後,他又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強你」、「插你有什麼條件」等訊息騷擾,接著在凌晨3時許,侵入女隊員的備勤室,強吻女隊員,還以生殖器、手指侵入女隊員下體。
女隊員事後報警,因女隊員的大腿、內褲都驗出李的DNA,一審李遭依強制性交罪,判10年徒刑,李不服提出上訴,在二審審理時,李將名下土地脫產給家人,且審理時否認涉案,辯稱內褲上的DNA是被口水噴到的,二審合議庭認定李犯後態度惡劣,改判12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李也在一審審理結果出爐後,遭台中市消防局免職。
女隊員另外提出民事的損害賠償,要求李賠償薪資差額、醫藥費、精神撫慰金等計2千萬元,李認為數字過高,台中地院民庭審理後認為,賠償409餘萬元為合理,其餘超過的請求都予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