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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夫與不穿內衣女同事共睡一房 法官判賠10萬

台中市王姓男子被妻子懷疑出軌,妻子在2016年8月間帶著警察前往王住處抓姦,發現王只穿一條內褲與陳姓女同事在房內,陳女則只穿一件王的T恤,沒穿內衣褲,但現場沒有查獲兩人性交後混合的DNA跡證,兩人都辯稱是「工作夥伴、朋友關係」,沒有逾矩,王妻提告妨害家庭,王、陳女二人獲不起訴處分,王妻又提出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求償100萬元,法官認定,陳女在王房內放置兩件內衣,顯見二人關係不正常,判賠20萬合理,但王妻與王離婚時,已簽和解、拋棄因離婚所生的財產、非財產請求,因此王免賠,陳女需賠1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王姓男子在2016年8月底晚間,被帶著警方上門抓姦的妻子發現,王在臥室內赤裸上半身,只穿內褲,與王共事的陳姓女子則是沒穿內衣褲,只穿著一件王的T恤,當時陳女見警方蒐證,還躲在衣櫃後方,試圖拿內衣,王妻事後又查詢王的臉書,發現王早在2015年間就跟陳女一同出遊,侵害配偶權,因此提出損害賠償告訴,向兩人求償100萬元。

兩人辯稱只是朋友關係,當天因工作結束很晚,才會借住在王住處,陳女還辯稱,晚上習慣「不穿內衣睡覺」,但不知道王妻上門時,為何王會出現在房內。

台中地院法官審酌,陳女明知王是有婦之夫,仍在2016年8月底晚間,被發現二人衣衫不整,同房而眠,且陳女的住宿地點距離王住處步行只需10分鐘,顯然陳女非臨時寄宿,且陳女在王的房間內有兩件內衣,足認王與陳女二人之間,的確有相當親密關係的男女私情往來,已達侵害王妻的配偶權,請求賠償有理,但判賠20萬為合理。

法官指出,但王妻與王離婚時,已談妥和解,已明定放棄因離婚所生的財產、非財產請求權,因此王免賠,但陳女需負連帶賠償責任,判賠1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聯合新聞網 2018-11-17 1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