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嬰兒食安事件頻傳,許多醫師甚至被廠商威脅撤文嗆告,其實不是個案!國際兒童人權日,也是台灣首次《兒童權利公約》國際審查期間,蔡總統出席說:「兒童的事就是大家的事!」但人民想問:直銷食安亂象層出不窮,今年大豆蛋白「充當」嬰兒奶粉事件中,兒童人權與食安如何保障? 為什麼同樣產品只在台灣傳出食安事件?比較研究竟發現:在中國,是禁止給「4歲以下兒童」!
在台灣卻被允許使用在1歲以下嬰兒?販售給嬰兒食用,卻未符合相關法規,讓消費者易生誤解,違反《食安法》與《消保法》多項條文,是否應依法回收下架? 美國原廠警語寫道:「Should not be used by infants under 1 year of age without consulting a physician.」(未經諮詢醫師不應提供給1歲以下嬰兒食用);台灣卻翻譯成:「1歲以下嬰兒請於諮詢醫療專業人員後食用本品」、「成人、兒童可安心食用」;中國則是:「4歲以上兒童」及成年人士。沒有嬰兒! 廠商放任台灣直銷 美國廠商與政府應該向台灣人民與弱勢婦幼回答以下問題: (1)為什麼在中國是禁止給4歲以下兒童?(2)為什麼在台灣是「1歲以下嬰兒」得食用?(3)英文標示是否有禁用減重?(4)台灣標示「禁用減重」怎麼不見了? (5)台灣翻譯怎麼變成了「1歲以下嬰兒請於諮詢醫療專業人員後食用本品」、「成人兒童可安心食用」?(6)美國是否知情台灣行銷方法與對象?(7)各國1歲以下嬰兒食用的比例?(8)廠商管理行銷直銷食安管控出了什麼問題?(9)為什麼台灣嬰兒食安保障比中國還不如?(10)是誰放任直銷讓嬰兒食用,有幾件經諮詢醫師才食用? 《憲法》保障生命健康權與保護兒少權益,卻仍發生如此離譜的嬰兒食安事件,究竟廠商是故意過失詐欺?還是總公司、分公司、直銷商放任這類不明標示?筆者認為,廠商應立即自主回收、重新標示,並教育直銷商,才能化解危機挽救商譽。 依法論法,台灣政府應該如何處置與改革?
(1)違反查驗登記:廠商標示與嗆告郵件自承「1歲以下嬰兒……食用」,相關網站文字亦明示「0歲-99歲」皆可食用,卻無查驗登記,衛福部網站也無合法登錄,恐涉及違反《食安法》第21、22、47條,最重可罰300萬,並命歇業停業。 違多項規範應重罰 (2)違反瓶罐標示義務:依衛福部公告應標示於瓶罐卻無標示與標章,涉及違反《食安法》第22、47條,最重可罰300萬,命歇業停業。 (3)違反嬰兒食品廣告規範:直銷商說明易讓消費者產生誤解,涉違反《食安法》第28、45條,最重可罰400萬,且得命下架,不得販賣供應陳列。 (4)有危害嬰兒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依《消保法》第10、36、37條,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毀。 很多醫師被嗆告壓力甚大,找我提供法律諮詢,我給予關懷並支持時說:「不要怕,為了小朋友,接下來就是我們的事了!」台灣面臨少子化國安與兒童食安危機,蔡英文總統與賴清德院長,這樣的跨部會食安事件,能這樣算了嗎? 附註:本文視同公開檢舉,若有檢舉獎金將捐給相關兒少團體與高雄市聯合醫院弱勢婦幼健康整合中心等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