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男自我情緒控制不佳,酒後僅因100元爭執,與被害人互罵,回住處拿菜刀,一刀砍到陳男左臉頰下緣,血跡濺到3公尺外電線桿,黃雖辯稱無殺人犯意,但法官認為持利刃猛力揮砍頭部,極可能傷及要害而死亡,已有不確定的殺人犯意,審酌雙方已和解,依殺人未遂判處2年10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2018年4月27日上午在租屋處前涼亭,黃與陳姓房東飲酒,開口要借100元,陳拿出500元紙鈔要黃去買汽水及香菸,找零後就可借他,黃回來後僅找100元給陳,陳說找少了喔!黃堅持他是找200元回來,2人起口角,黃回租屋處拿菜刀,陳嘴巴上還是不饒人,黃由上往下朝陳頭部揮砍1刀,陳左臉頰下緣撕裂傷,血跡噴濺到附近電線桿,黃嚇到主動向警察自承犯行。
黃供稱,他找200元給陳,但陳卻說他少拿100元,罵他三字經,他才回家拿菜刀,回來後他還罵,一時氣憤要往他的手背砍下去,他有閃躲才會砍到他的臉,伊沒有殺人犯意。辯護人說被告只想傷害陳,是超出預期,落刀點竟然是在靠近頸部的位置才會嚇到,已趕快幫被害人止血。
法官認為從被害人受傷部位及傷勢嚴重程度、被告下手力道輕重、使用兇器種類、下手揮砍前告訴人猝不及防的情狀,足認有殺人故意。
審酌黃某有多項前科,不知謹慎行事、控制自我情緒,僅因酒後與告訴人發生爭執即持刀行兇,枉顧他人性命安危,惡性非淺,犯後否認殺人犯意,悔意不足,姑念已與被害人和解,判處2年10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