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吳姓男子劈腿另名女子,兩人分分合合,吳哄騙她到中國大陸投資,卻在出發日說「機票和護照都被偷了」,改誘她到台南散心。詎料,一進房,吳就責問女子為何另交男友,不僅拿拖鞋打她,還要她脫光、下跪、接受質詢;女方渾身是傷,左乳房被咬。吳威脅「妳這種女人就是要修理」,強暴她,最高法院依強制性交、傷害罪判吳5年4月徒刑定讞。
吳姓男子不僅拿鞋子打人,還要她寫下與神明溝通的「疏文」,稱「今日信女於土地公前立下重誓:今生今世只聽吳某一人之話,決不三心二意,今後願與吳某同甘共苦、共同承擔,如有違背誓言,將不得好死,天打雷(劈),橫屍街頭。以上所言,口說無憑,特立此狀。」,更誇張的是還寫下吳的委託說,承諾「把林姓男友幹掉」。
吳坦承拿鞋子打人,也要女方寫下疏文、委託書和債權書,但否認逼迫對方幫他口交、強制性交。
吳說,女友幫她口交「是嗜好」,更何況性交時是「女上男下」,隔天還樂遊南鯤鯓,根本不像是被性侵。吳認為,如果女友真的認為遭污辱,大可在口交時猛咬他陽具逃離,但種種行徑不合常理,他實在冤枉。
女方泣訴,吳男之前向銀行貸款,被執行扣薪三分之一,後來作債務協商,她曾幫他整理明細200多萬元明細,但吳卻要她負擔一半,逼她債權書,但些錢都被吳拿去花天酒地,卻要她負責。
女方因篤信一貫道,吳看準這點,要她發毒誓;法官認為吳男抗辯這些文書都是被害人自願書寫,根本是狡辯之詞。
高院台南分院認為,吳男謊稱要帶女方到大陸投資,事實上根本沒訂機票,隨身行李裡卻放著女方先前書的上百封情書和照片,足證是蓄意誆騙她伴遊。
計程車司機證稱,當時女子很慌張,一上車就說「快點走」,如果不趕快跑會被打死,他便載她到茄拔派出所報案。
高院台南分院認為吳男已婚、有小孩,卻因情婦另結新歡而妒火中燒,做筆錄時還羞辱對方「專長就是口交」,犯後態度惡劣,判刑5年4月。最高法院認同二審見解,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