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男起訴指出,他與邱女自2011年開始交往,2014年間邱女想換屋,拜託他代墊房屋貸款及裝潢家具費用,等她將自己名下老屋賣出後再返還。當時他認為兩人已交往幾年且論及婚嫁,才同意借款1300多萬元給邱女購屋,沒想到她之後不但沒將老屋出售的錢交給他,還主動疏遠避不見面,甚至在2017年3月另嫁他人。
楊男主張,交往期間他除替邱女支付新屋款項1365萬元之外,邱女另曾以弟弟結婚要整修美濃老家為由,向他借貸整修費用106萬餘元,因此起訴要求邱女返還共1471萬餘元。
邱女雖不否認兩人交往至2016年10月間分手,以及楊男確有出資支付她購買新屋及修繕美濃舊宅的款項,但她否認此為借款,主張是贈與。
邱女說,她與從事營造業的楊男交往近5年,為他處理事業從未支薪,但楊男卻感情出軌被她發現,後來為了補償她及維繫雙方感情,才替她付清這些錢,沒理由要求她返還。